中华基督教会桂华山中学 - 家长教师会会章

1 定名:本会定名为中华基督教会桂华山中学家长教师会英文定名为
C.C.C.Kwei Wah Shan College Parent-Teacher Association,以下简称本会。

2 会址:香港北角云景道六十二号。

3 宗旨:
3.1 加强家长与学校之联系,建立共同合作之基础,使学校教育及家庭教育相互配合。
3.2 探讨教育问题,交流教育经验。
3.3 促进学生福利,培育学生品德,提高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感。
3.4 协助贯彻推行学校政策。

4 会员:
4.1  会籍
4.1.1 名誉会员:校监、校董、离任校长及历任家长教师会主席、执 行委员及对本会有贡献者,由执行委员推荐成为名誉会员。
4.1.2 教师会员:现任校长及教师为当然会员。
4.1.3 家长会员:凡在本校就读学生之家长或监护人皆为当然会员。
4.2   权利
4.2.1 所有会员均有权参与本会举办之各项活动。
4.2.2 所有会员均可收到本会定期寄发之通讯。

4.2.3 名誉会员没有动议、表决、选举及被选举权。
4.2.4 当然会员有动议、表决、选举及被选举权。
4.2.5 无论在校就读子弟多少,同一家庭只占一票。
4.3   义务
4.3.1 所有会员均有遵守会章及会员大会通过决议的义务。
4.3.2 所有家长会员均需缴交会费之义务。
4.3.3 名誉会员及教师会员,均不须缴交会费。
4.4 会籍终止
4.4.1 凡会员之子女离开本校及教师离职时,其会籍随之终止。
4.4.2 若有会员不守会章、滥用本会名义或对本会构成严重损害者,由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通过终止其会籍。

5 会费:会费定为五十元,会费调整由执行委员会决定,并由会员大会追认,由司库发回正式收据,退会者已缴付之会费不获发

还。

6 组织:本会设会员大会及执行委员会

6.1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,由全体会员组成,其权力包括选举、委任、罢免、审查及通过财政报告、主席报告等,会员大会休会时,由执行委员会代行处理会务。

6.2 执行委员由依章被选之委员组成。

6.2.1 委员:共有十三名委员,其中助理校长一人为当然委员,其余委员包括家长七人及教师五人。

6.2.2 成员包括:

主席一人   (由家长出任)
副主席二人 (家长一人,助理校长一人)
秘书二人   (家长一人,教师一人)
司库二人          (家长一人,教师一人)
联络二人   (家长一人,教师一人)
康乐二人   (家长一人,教师一人)
总务二人   (家长一人,教师一人)

6.2.3 选举方法:除首届外,家长委员于会员大会前由家长投票选出,经会员大会确认。教师委员由校方荐任,其资格由会员大会确认。同一学年,同一家庭,只许有一名成员参选。

6.2.4  设增聘家长委员,遇家长委员出缺时,依选举票数顺序补上接替其工作。增聘家长委员有权列席执行委员会之会议,但无表决权。

6.2.5 家长委员任期:任期一年,可连选连任,同一职位最多不超过三年。

6.2.6 委员会职责:负责召开会员大会、主持选举,每年聘任核数员一名主理稽核本会一切账务,执行委员会有权委任某会员处理特别事务之权力及编制本会通讯。

6.2.7 执行委员之工作为义务性质,不能支付任何薪酬。

6.3  自2007年9月1日起,设家长校董一人、替代家长校董一人。

6.3.1家长校董为法团校董会家长代表,出席法团校董会会议;遇家长校董因事未能出席会议,则由替代家长校董出席。

6.3.2 家长校董选举细则根据《中华基督教会桂华山中学法团校董会家长校董选举章则》执行。

7 会议:
7.1 会员大会:
7.1.1 全体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
7.1.2 秘书须于会员大会举行前十四天通知会员出席,并列明议程。
7.1.3 会员大会由主席主持,如遇主席缺席,则由副主席(家长)主持。
7.1.4 在会员大会中,主席及司库应分别报告会务及经稽核之财政报 告,并由主席主持下届执行委员会之选举事宜。
7.1.5 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五十人,或全体会员人数之5%,以少者为准。本会不接纳以‘授权书’方式参与,如周年会员大会召开时,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数,则会议须顺延七日举行,再次开会时将以出席人数为法定人数,此次会议,不论人数多少,均属有效。

7.1.6 议决事项,少数服从多数,方能生效,倘正反双方票数相同,主席可投决定性一票。
7.1.7 所有会员大会通过之议决案,均以不违反本会宗旨为原则。
7.2   特别会员大会:
7.2.1 如有二十位或以上会员联名提出召开‘特别会员大会’,以书面向主席申明,秘书应于十四天前通知会员,并列明议程。
7.2.2 特别会员大会由主席主持与本节(7.1.3)项同。
7.2.3 特别会员大会出席人数与本节(7.1.5)项同。
7.2.4 议决事项与本节(7.1.6及7.1.7)项同。
7.3   执行委员会会议:
7.3.1 执行委员每年最少开会三次。
7.3.2 执行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八人。
7.3.3 所有会议记录经确认后,由主席签署存盘。

8 财务:
8.1 本会会员须于每年十一月前缴交会费。
8.2 所有会费、资助款项、基金,须存入由执行委员会指定之银行。
8.3 本会任何支票之提款,必须由司库、主席及副主席中任何两人联合签署方为有效。
8.4 执行委员会有权动用本会资金,以推行符合本会宗旨之活动。

8.5 执行委员会有权动用本会资金,以捐助学校作为奖学金、奖品或其他用途,由校方安排使用。
8.6 本会所有收支账目单据,须由司库妥善处理,并于会计年终结后三十天内交付稽核。
8.7 本会财政年度与学年相同,即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
8.8 本会任何筹款活动,须得校方同意并依照政府则例办理。
8.9 所有支出均须得执行委员会核准,但每单项不超过一千元之支出,须先经主席(或副主席)同意,在付款后由司库提请执委会追认。

9 债务:
9.1 本会如有欠债,则由该债项产生时在任之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负责。
9.2 如遇本会解散时,所有盈余之资产须由当届会员大会决定,捐赠给慈善机构或移交校方运用。

10 修章:本会章有任何修改,须经特别会员大会之三分二会员通过,方能有效。

11 解散:如拟解散本会,须经特别会员大会之三分二会员通过,方为有效。

─本会章经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会员大会修订通过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