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基督教會桂華山中學 - 家長教師會會章

1 定名:本會定名為中華基督教會桂華山中學家長教師會英文定名為
C.C.C.Kwei Wah Shan College Parent-Teacher Association,以下簡稱本會。

2 會址:香港北角雲景道六十二號。

3 宗旨:
3.1 加強家長與學校之聯繫,建立共同合作之基礎,使學校教育及家庭教育相互配合。
3.2 探討教育問題,交流教育經驗。
3.3 促進學生福利,培育學生品德,提高學生對社會的責任感。
3.4 協助貫徹推行學校政策。

4 會員:
4.1  會籍
4.1.1 名譽會員:校監、校董、離任校長及歷任家長教師會主席、執 行委員及對本會有貢獻者,由執行委員推薦成為名譽會員。
4.1.2 教師會員:現任校長及教師為當然會員。
4.1.3 家長會員:凡在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皆為當然會員。
4.2   權利
4.2.1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4.2.2 所有會員均可收到本會定期寄發之通訊。

4.2.3 名譽會員沒有動議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權。
4.2.4 當然會員有動議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權。
4.2.5 無論在校就讀子弟多少,同一家庭只佔一票。
4.3   義務
4.3.1 所有會員均有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決議的義務。
4.3.2 所有家長會員均需繳交會費之義務。
4.3.3 名譽會員及教師會員,均不須繳交會費。
4.4 會籍終止
4.4.1 凡會員之子女離開本校及教師離職時,其會籍隨之終止。
4.4.2 若有會員不守會章、濫用本會名義或對本會構成嚴重損害者,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終止其會籍。

5 會費:會費定為五十元,會費調整由執行委員會決定,並由會員大會追認,由司庫發回正式收據,退會者已繳付之會費不獲發

還。

6 組織:本會設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

6.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,其權力包括選舉、委任、罷免、審查及通過財政報告、主席報告等,會員大會休會時,由執行委員會代行處理會務。

6.2 執行委員由依章被選之委員組成。

6.2.1 委員:共有十三名委員,其中助理校長一人為當然委員,其餘委員包括家長七人及教師五人。

6.2.2 成員包括:

主席一人   (由家長出任)
副主席二人 (家長一人,助理校長一人)
秘書二人   (家長一人,教師一人)
司庫二人          (家長一人,教師一人)
聯絡二人   (家長一人,教師一人)
康樂二人   (家長一人,教師一人)
總務二人   (家長一人,教師一人)

6.2.3 選舉方法:除首屆外,家長委員於會員大會前由家長投票選出,經會員大會確認。教師委員由校方薦任,其資格由會員大會確認。同一學年,同一家庭,只許有一名成員參選。

6.2.4  設增聘家長委員,遇家長委員出缺時,依選舉票數順序補上接替其工作。增聘家長委員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,但無表決權。

6.2.5 家長委員任期:任期一年,可連選連任,同一職位最多不超過三年。

6.2.6 委員會職責:負責召開會員大會、主持選舉,每年聘任核數員一名主理稽核本會一切賬務,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某會員處理特別事務之權力及編制本會通訊。

6.2.7 執行委員之工作為義務性質,不能支付任何薪酬。

6.3  自2007年9月1日起,設家長校董一人、替代家長校董一人。

6.3.1家長校董為法團校董會家長代表,出席法團校董會會議;遇家長校董因事未能出席會議,則由替代家長校董出席。

6.3.2 家長校董選舉細則根據《中華基督教會桂華山中學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章則》執行。

7 會議:
7.1 會員大會:
7.1.1 全體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。
7.1.2 秘書須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十四天通知會員出席,並列明議程。
7.1.3 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,如遇主席缺席,則由副主席(家長)主持。
7.1.4 在會員大會中,主席及司庫應分別報告會務及經稽核之財政報 告,並由主席主持下屆執行委員會之選舉事宜。
7.1.5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五十人,或全體會員人數之5%,以少者為準。本會不接納以『授權書』方式參與,如週年會員大會召開時,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,則會議須順延七日舉行,再次開會時將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,此次會議,不論人數多少,均屬有效。

7.1.6 議決事項,少數服從多數,方能生效,倘正反雙方票數相同,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。
7.1.7 所有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,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。
7.2   特別會員大會:
7.2.1 如有二十位或以上會員聯名提出召開『特別會員大會』,以書面向主席申明,秘書應於十四天前通知會員,並列明議程。
7.2.2 特別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與本節(7.1.3)項同。
7.2.3 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與本節(7.1.5)項同。
7.2.4 議決事項與本節(7.1.6及7.1.7)項同。
7.3   執行委員會會議:
7.3.1 執行委員每年最少開會三次。
7.3.2 執行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八人。
7.3.3 所有會議記錄經確認後,由主席簽署存檔。

8 財務:
8.1 本會會員須於每年十一月前繳交會費。
8.2 所有會費、資助款項、基金,須存入由執行委員會指定之銀行。
8.3 本會任何支票之提款,必須由司庫、主席及副主席中任何兩人聯合簽署方為有效。
8.4 執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,以推行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。

8.5 執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,以捐助學校作為獎學金、獎品或其他用途,由校方安排使用。
8.6 本會所有收支賬目單據,須由司庫妥善處理,並於會計年終結後三十天內交付稽核。
8.7 本會財政年度與學年相同,即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
8.8 本會任何籌款活動,須得校方同意並依照政府則例辦理。
8.9 所有支出均須得執行委員會核准,但每單項不超過一千元之支出,須先經主席(或副主席)同意,在付款後由司庫提請執委會追認。

9 債務:
9.1 本會如有欠債,則由該債項產生時在任之執行委員會全體委員負責。
9.2 如遇本會解散時,所有盈餘之資產須由當屆會員大會決定,捐贈給慈善機構或移交校方運用。

10 修章:本會章有任何修改,須經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會員通過,方能有效。

11 解散:如擬解散本會,須經特別會員大會之三分二會員通過,方為有效。

─本會章經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會員大會修訂通過─